海峡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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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国平.海峡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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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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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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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法定情形,但现行规定对继承权相对丧失法定事由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某些规定明显不合理,对一些重要的法定情形还没有做出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尽快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规定,重新划分继承权绝对和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严格区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与其他相关行为的界限,明确被继承人宽恕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应继份额的处理规定,细化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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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两岸 继承权丧失 制度 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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