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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否为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以新民诉法第209条与第208条的关系为中心
作者姓名:百晓锋  范锋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之后,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围绕新法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歧,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是新法第209条和第208条之间的关系。法院系统认为,第209条是第208条的具体化,检察监督应当按照第209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穷尽程序内的救济为前提;检察机关则认为,第209条不是检察监督的唯一途径,检察机关有权在第209条之外,根据第208条的规定依职权监督。从目前的学理倾向来看,法院系统的理解可能要更符合学界的看法,但这种理解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在程序内享有充分的救济。由于新法制度设计的漏洞,这种理解至少在目前尚不宜绝对化,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然有必要依职权监督。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申请再审前置  民诉法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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