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域外取证中的障碍立法探析 |
| |
引用本文: | 乔雄兵.民商事域外取证中的障碍立法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98-104. |
| |
作者姓名: | 乔雄兵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
| |
摘 要: |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各国障碍立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对美国单方面域外证据开示的对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所规定的证据开示极为广泛。同时,美国法院还经常单方面地获取域外证据。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很多国家认为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本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在早期,许多国家对美国的证据开示命令只要采取外交抗议的方式。其后,一些国家为了对抗单方面的美国域外证据开示,纷纷制定障碍立法,禁止或限制在特定领域向美国法院提供证据。而美国法院为了缓和与其他国家的冲突,也先后采取了礼让分析、平衡原则、善意原则等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冲突。研究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
关 键 词: | 证据开示 域外取证 障碍立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