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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此案中能否拒绝赔偿
作者姓名:王新兵  赵俊
摘    要:1999年4月13日江苏省如东县瞿某驾驶自己购买的新大洲 XDZ125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当地派出所路查发现属三无车辆。瞿某即到该所办理检车,驾驶员培训手续,在当天交纳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检车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代征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0元,地税60元。保险公司派人开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于1999年4月14日零时起至2000年4月13日24时止。派出所将该保险单转交给瞿某。瞿某于1999年5月11日18时30分左右,无证驾驶苏 F/KT274号二轮摩托车(即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发证

关 键 词: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单  保险公司  车辆购置附加费  地税  保险期限  保险费  派出所  99年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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