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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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亚,赵存耀.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6(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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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亚 赵存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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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科技大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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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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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承包 适当补偿 弃耕抛荒 土地纠纷 故意毁坏财物罪 滥伐林木罪 土地管理法 林木所有权 单位所有 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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