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梁亚,赵存耀.因土地纠纷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6(4):80.
作者姓名:梁亚  赵存耀
作者单位:河北省科技大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关 键 词:土地承包  适当补偿  弃耕抛荒  土地纠纷  故意毁坏财物罪  滥伐林木罪  土地管理法  林木所有权  单位所有  承包合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