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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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制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入改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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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管理 企业 改革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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