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建议对我国《专利法》中“撤销的请求”和“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进行修改
作者姓名:杨泽斌
摘    要:我国《专利法》第41~44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的请求”的规定,第48条~50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 我建议,对这两部分的规定进行修改。理由是: 一、这两部分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