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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我国《专利法》中“撤销的请求”和“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进行修改
作者姓名:
杨泽斌
摘 要:
我国《专利法》第41~44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的请求”的规定,第48条~50条是关于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的规定。 我建议,对这两部分的规定进行修改。理由是: 一、这两部分规定在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个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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