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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
引用本文: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J].政法论坛,2006(4).
作者姓名:张中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    要: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创出著名的“律令时代”;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交流不仅深入历史而且影响未来。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交流双方尤其是输入方的对象国及其输入途径的选择,主要受信息、国情、政制、目标和国际环境、法律传统以及人力物力的限制。晚清中国“变法修律”的参照模式经历了从美英到法德最后选定日本的必然过程。唐及清末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具有双向性和典型性,这既是比较法律文化分析的范例,又是思考当下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资源。

关 键 词:法律文化  中日交流  选择  资源

Comparison of the Choices of Sino-Japan Legal Cultural Communication
ZHANG Zhong-qiu.Comparison of the Choices of Sino-Japan Legal Cultural Communication[J].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06(4).
Authors:ZHANG Zhong-qiu
Abstract:
Keywords:Legal Culture  Sino-Japan Communication  Choice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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