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定性及证明责任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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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国.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定性及证明责任之探讨[J].法学,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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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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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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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贪污受贿与其他经济犯罪赃款去向定性的比较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如系连续诈骗犯罪,并用后次骗取的财物归还前次骗取的财物,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后,以行为人骗取的全部数额扣除已归还数额后的余额加以认定,而在量刑时,则将行为人已经归还的行为作为情节加以考虑,予以从重处罚。这不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认定处罚原则,广泛采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规定。以此推论,既然连续性诈骗犯罪这样认定,用贪污受贿手段所获之赃款,用于“公务”部分的数额自然也应从总数中扣除,并将影响这种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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