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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期间制度的创设及其司法完善
引用本文:郭毅,刘勇. 论举证期间制度的创设及其司法完善[J]. 法学论坛, 2002, 17(2): 108-112
作者姓名:郭毅  刘勇
作者单位:1.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枣庄
2.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由于现行民事立法的滞后 ,设置科学的举证时限制度还只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理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坐视举证时限问题上暴露出来的尴尬与无奈。利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期间制度的规定为举证时限问题暂寻一个理性归宿———举证期间制度 ,应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失效主义”过渡期间的一种恰当的替代性选择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举证期间  司法完善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2-0108-05
修稿时间:2002-01-28

On the building of citing period system and its judicial perf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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