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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的定罪
引用本文:陈巧玲.非法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的定罪[J].人民司法,2012(2):47-50.
作者姓名:陈巧玲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案号一审:(2010)湖刑初字第408号【案情】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胜、陈美双。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许志胜为谋取利益,租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中环花园10号的1212、1213、1215、1514房间,分别作为接待室、刷卡室,在报纸上刊登理财小广告,并雇佣他人帮忙,先后利用其申请或者借来的南昌市西湖区凯美电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南区许志橱柜经营部、乌鲁木

关 键 词:被告人  信用卡  非法经营罪  支付结算业务  持卡人  非法经营行为  套现  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修正案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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