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建设应规范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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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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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及其闭会期间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沿袭过去的习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称谓,其工作方式,乡镇人大的牌子、印章等问题,尚未完全改变过来,须在实践中予以规范。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再称之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在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改前,乡镇人大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通常称其负责人为人大主席团常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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