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今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已经到了第30个年头。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了宪法,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两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并且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和各级人大工作逐步发展完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将近9000件,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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