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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与改进——从履行法律监督权再出发
引用本文:黄亚洲,宁锦松.刑事诉讼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与改进——从履行法律监督权再出发[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53-59.
作者姓名:黄亚洲  宁锦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89;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89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制度。其产生于1954年,至今已历经60余年。该制度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审委会会议案件讨论程序合法、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承担着公诉职能,决定了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机关无法完全脱离控方立场,由此造就了这一制度的固有缺陷;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规范不够完善,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对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能回归履行法律监督权,推动该制度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法律监督权  检法独立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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