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性视域下警犬气味鉴别的证据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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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宏波 李美荣 董美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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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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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警犬气味鉴别结论在庭审中不能作为鉴定意见形式的证据使用,主要缘于其证据属性中法定性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国外警犬气味鉴别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源于其一系列的严格程序规定保障下的证据的科学性。两者之间的差异正是我国气味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证据的症结。厘清气味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内涵要素,借鉴国外气味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基础,就可以进一步明确我国警犬技术气味鉴别应用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警犬气味鉴别活动进行系统的构架设计,完善我国气味鉴定结论证据化的设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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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警犬气味鉴别 证据化不足 法定性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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