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标准初论——以利益动态平衡为出发点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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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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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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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非法讯问行为的程序法矫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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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益衡量理论对于找寻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该理论中隐含了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标准的模式,为效力认定提供了契合的思维方法,是对既存认定方法的系统化,并且将对诉讼行为效力的判定与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密切地联系起来.通过利益识别与归类、筛选与权衡等步骤,并辅之以特定诉讼行为与程序整体利益的动态协调,从而确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标准.具体而言,任何侵犯最高位阶利益、违背刑事诉讼的核心性原则、破坏基础性构成要素、违反重大公共利益的刑事诉讼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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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行为 无效 认定标准 利益 利益衡量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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