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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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宗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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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佛山,52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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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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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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