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明治国家制度建设的指导者,伊藤博文在宪政、行政、私法等领域的制度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私法学领域从继受法研究角度出发,以“泰西主义”与本国国情的二元论所构成的解释框架,并不适用于对伊藤博文民法立法观的解读。只有放置在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才可以真正理解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观。伊藤博文的民法立法观实际上是建基于行政权优位于立法权的“行政国家”制度构想之上。以此为出发点,他对民法立法问题的思考,始终围绕着行政命令与法律、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关系而展开。为了确保政府行使行政权之独立性,伊藤博文认为,民法虽然需要在保障私权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定,但是一旦有关私权的规定涉及行政权的行使问题,则不属于民法的立法范畴。这也是伊藤博文在民法立法实践中转变态度,从支持旧民法到转而反对旧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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