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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 以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
引用本文:郝秀辉.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 以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140-151.
作者姓名:郝秀辉
摘    要:国际航空公约虽无“代码共享”的明示,但实质上确立了该种运输的赔偿责任机制。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部分单向性连带责任,该种责任以代码共享法律关系为基础,并可通过合同拘束力扩张理论、侵权连带责任理论、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和合同体系扩张理论给予正当性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判定,常基于立法目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便捷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代码共享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因不同责任限额产生相应的责任风险,需要代码共享协议有效防范。代码共享运输与连续运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实践中常有二者交织情形的出现,此时应以连带责任规则的适用优先。

关 键 词:国际航空运输  代码共享  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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