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是中国特有的立法术语,也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具体的含义和范围并不清晰。其称谓和范围的混乱,反映出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模糊性。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与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一般法律授权组织之间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就组织功能和授权内容而言,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主体,担负着完成剩余或新生公共任务的使命,虽然它们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权等时是片面的行政主体,但是它们作为组织法上的实体意义远远没有得到重视。我国宜在最小意义上使用“公务”概念来界定公共事务管理组织的范围,并以此解构、建构和重构行政组织理论和制度模式,推进政企、政事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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