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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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莹莹.律师调解杂议[J].民主与法制,2010(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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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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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常2+1
2009年9月1日,河南省司法厅一纸公文引起了众多律师与公众的关注。在该厅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中,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调解。《意见》特别指出,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而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此外,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调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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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工作 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弱势群体利益 刑事自诉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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