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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告知义务”判定避震跳楼案
引用本文:卫香香.“明示告知义务”判定避震跳楼案[J].民主与法制,2010(2):40-41.
作者姓名:卫香香
摘    要:一位电视主持人在饭店推开一扇门,掉进电梯井身亡; 一位司机在同一路口连续违章上千次要交罚款数万元; 不知情者走进了高压电线区被电身亡……上述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皆源于一个原因——缺乏明示告知标识。

关 键 词:告知义务  跳楼  电视主持人  公共场所  高压电线  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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