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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告知义务”判定避震跳楼案
引用本文:
卫香香.“明示告知义务”判定避震跳楼案[J].民主与法制,2010(2):40-41.
作者姓名:
卫香香
摘 要:
一位电视主持人在饭店推开一扇门,掉进电梯井身亡; 一位司机在同一路口连续违章上千次要交罚款数万元; 不知情者走进了高压电线区被电身亡……上述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皆源于一个原因——缺乏明示告知标识。
关 键 词:
告知义务
跳楼
电视主持人
公共场所
高压电线
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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