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单位行贿罪作出两点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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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瞿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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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该法条的内容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注:此两条是关于自然人行贿的定罪处罚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一法条中尚存在部分句子含义不够明确、语法逻辑矛盾的欠缺之处,这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应尽快以司法解释对本法条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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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条 行贿罪 司法解释 拘役 定罪处罚 判处 情节严重 个人所有 手续费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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