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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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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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令)号]第47号令[公布日期]2006.7.3[类别]行政法·卫生[施行日期]2006.8.1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第三条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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