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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重新解读及完善思考
引用本文:杨兴培,周啸天.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重新解读及完善思考[J].判例与研究,2009(3):10-21.
作者姓名:杨兴培  周啸天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摘    要:对“许霆案”的认定要求我们合理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内在含义。刑法是通过刑法规范来保护法益,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保护的是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银行分为动态的银行与静态的银行,前者是指交易中的银行,后者是指非交易中的银行,而且仅当行为人盗窃静态的银行方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盗窃“地下钱庄”的资金钱款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第1项所规定的范围。从刑法需要完善的角度而言,《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配置有其内在缺陷,同时,将银行财产与公民财产分开保护的立法体例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物与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刑法规范  盗窃  善思  解读  保护法益  “地下钱庄”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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