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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边控)措施的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朱建朝  金香平  姜金良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应结合出入境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采用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查标准。适用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执行强制措施,被限制人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法律救济。

关 键 词:出境  法律适用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  当事人  限制  法定代表人  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  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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