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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引用本文:邹海林.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法律适用,2014(5):17-23.
作者姓名:邹海林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关 键 词: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  抽逃出资  股东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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