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刑事特情人员购买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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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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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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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侦查机关指挥、控制特情人员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应公安特情人员要求为其介绍购买毒品,即使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由于缺乏共犯基础,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通过介绍购买毒品促成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看护、保管、接触等占有毒品行为,且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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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介绍购毒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事特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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