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下代订购火车票行为的罪与非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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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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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铁路公安处宣教科,广东深圳,51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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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和2011年春运期间,铁道部连续两年在全国部分车站试行购票实名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实名制下也出现了提前收集旅客身份信息,为旅客代订购火车票并收取费用的新现象。此类有偿代订购行为是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帮助当事人订购票,并协商一致,在订购票成功后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具有民事代理的性质。行为人未控制车票,不存在倒卖的行为,只是以别人的名义帮助他人订购车票,行为人并不倒卖车票、订购车票凭证,而只是收取订购票的服务费,并没有加价卖出或是为卖出而购买车票、订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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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安管理 倒卖车票 实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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