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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批判性审视——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
引用本文:俞小海.《刑法修正案(八)》的批判性审视——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2-79.
作者姓名:俞小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严谨性和周延性,是刑事立法在语言上的要求。作为历次刑法修正中变动幅度、力度最大,也是最为全面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语言的规范性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其中,总则部分的管制刑修改、累犯修正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刑法用语存在一定的问题,分则部分的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盗窃罪之立法语言也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具体条文进行批判性分析,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刑法用语  语言学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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