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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1号文件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地质灾害△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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