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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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晓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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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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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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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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