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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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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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令)号]第472号令公布日期]2006·7·24类别]经济法·水利施行日期]2006·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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