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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认识
引用本文:王海君. 对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认识[J]. 中国司法鉴定, 2004, 0(1): 58-61
作者姓名:王海君
作者单位:海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海南,琼山,571100
摘    要:笔者认为鉴定的手段应包括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专门的鉴定设备。鉴定的形式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依据鉴定的职能可分为司法鉴定、行政鉴定、社会服务鉴定,三种鉴定结论都是证据资料。特殊专业的鉴定业务,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应赋予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力,取消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制度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 键 词:鉴定  问题  认识
文章编号:1671-2072(2004)01-0058-04
修稿时间:2003-09-10

Thoughts on Some Problems of Forensic Authent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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