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外调查权”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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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玲 张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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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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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悻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而且模糊了侦查权与审判权及法官职业行为的界限,间接规避、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一、‘框外调查权”与刑事诉讼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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