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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引用本文:陈涌清. 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27(1)
作者姓名:陈涌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基金项目:李健和教授主持的200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项目“治安学基本理论与学术范畴研究”(项目编号:07SK002)的成果之一
摘    要: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应当遵循独特性、概括性、确定性、表述简洁性、继承性、与研究内容区别性六个原则。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存在13种观点,研究趋势是从现象论到本质论、从单一结构论到系统结构论。从学理分析,中文治安一词本质以秩序为宜,包含了英文public order(公共秩序)和部分public safety(公共安全)的内容。根据六原则,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本质是治安秩序,其系统结构可概括为治安秩序的形成;与其他学科不同,治安学是全面、综合、系统地研究特定时空环境中治安秩序形成规律的科学。

关 键 词:治安学  研究对象  原则  本质  治安秩序  

Define the Research Object of Public Order Subject
CHEN Yong-qing. Define the Research Object of Public Order Subject[J].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1, 27(1)
Authors:CHEN Yong-q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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