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参考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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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妍辉.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参考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J].法制与社会,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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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妍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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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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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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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损害 社会化救济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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