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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天津港商业性保税仓库扩展为保税区的请示》(津政报[1990]3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天津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积极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和商品展出等业务。但目的在于销往国内非保税区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得运入保税区储存,如有特殊需要,需经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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