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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约责任谈“三金”适用原则
作者姓名:刘骁
作者单位: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收购打瓜籽6000公斤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公斤价格为3元,总价款18000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11月。合同第7条规定“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3000元,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则按货款的20%承担违约金3600元。”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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