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凶宅”的诉讼引发的法理思考及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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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亚辉,唐,柘.出售“凶宅”的诉讼引发的法理思考及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5):258+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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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亚辉 唐 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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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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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房屋交易中,出卖人应当全面及时向买受人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出卖人承担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要件包括: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及时性,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违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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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凶宅信息 披露义务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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