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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格与法人制度
作者姓名:马东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    要:团体作为人的社会性和合作性精神的体现,同生物意义上的人一样,也是社会领域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法律在赋予其团体人格,即权利能力时,只要其具有独立的意志,适合集散权利义务即应赋予其法律人格。本文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角度入手对传统的团体人格理论进行了检讨。

关 键 词:团体人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意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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