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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峡两岸三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之比较
引用本文:何颂跃,李卓凝,李永良. 我国海峡两岸三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之比较[J]. 中国司法鉴定, 2004, 0(4): 24-27
作者姓名:何颂跃  李卓凝  李永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100101
摘    要:我国海峡两岸三地的司法历史、背景存在许多差异,立法的根据也有诸多不同,因此,对于人身损害案件损伤程度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区别。认识两岸三地损伤程度的鉴别、鉴定程序的不同之处,有利于我们互相借鉴,更准确、规范地完成人身损害案件的鉴定工作。

关 键 词:损伤程度  鉴定程序  鉴定体制
文章编号:1671-2072(2004)04-0024-04
修稿时间:2004-10-21

The Comparison of the Bodily Injury Level Identification between Mainland, Taiwan and Hongk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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