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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摘 要:
(1987年6月25日) 国发1987]61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切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决执行"三保三压"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在建的楼堂馆所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应当立即下马;具备一定规模,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严格审批,并按《暂行条例》规定征收30%的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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