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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 要:
新华社2009年12月底报道.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据主管部门介绍.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关 键 词:
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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