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上访终结制度:实然与应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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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旺兴.涉诉上访终结制度:实然与应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7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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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旺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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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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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涉诉上访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历史的逻辑和现实的必然,再审制度与上访制度将长期共存,涉诉上访制度必须规范。涉诉上访制度的长期性并不表明涉诉上访就没完没了,终结是现实所需、是制度逻辑、既有制度的倡导又有实践的证明。终结的核心在于如何终结,它不是取消上访制度,不是甩包袱,不是妥协。而是依据特定的原则、由特定的主体,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达到终结结果。终结需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障,需要完善法律并有很多后续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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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访 涉诉上访 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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