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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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远.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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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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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刑法学,辽宁沈阳,11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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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具有框架性和相对明确性的特点,但灵活性程度不够,而实质化则正好相反,容易导致处罚扩张。我国限定形式的作为义务有三:侵害刑法法益的法律、法令行为;自愿将危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法律行为;先于不作为引起具体、现实的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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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形式来源、实质流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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