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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伤害原则”看恶意诉讼的本质——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昌超,徐德臣,李建坤.从“伤害原则”看恶意诉讼的本质——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78-82.
作者姓名:李昌超  徐德臣  李建坤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周村区检察院,山东淄博255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CLS(2013)D2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社区调解与基层政权合法性再生产》(2012-XZZD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发生表明了当事人对利益状态的不满或对实体法效力的挑战和质疑,这构成了司法救济介入的逻辑前提。然而,权利的赋予与滥用往往如一对孪生兄弟。在权利得到彰显的时代,“伪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法治进程中正向构建与反向利用之间博弈的重大命题。这一方面对私益形成了滋扰和侵害,另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使得司法权威受到了藐视。由于恶意诉讼对多种法益构成了伤害,因此,必须在对其本质做出清晰界定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规制。

关 键 词:伤害  伪纠纷  恶意诉讼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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