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 |
| |
引用本文: | 赵恒.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J].政治与法律,2020(1):27-38. |
| |
作者姓名: | 赵恒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9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CSPJ27)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立足刑事诉讼多元化繁简分流体系,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全部案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具有实质影响乃至决定案件结果的特定权力。借鉴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权扩张现象的“检察权裁判”理论,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才是未来合作式诉讼中检察职权演进的应有之义。审视体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和酌定不起诉三个维度,可以发现,目前确立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尚缺乏足够的理念基础与制度支持。未来,随着合作性司法理念渗透至我国刑事诉讼主要领域,立法机关可以前瞻性地从辨析检察权时代内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推进具结准诉讼化改造以及提升内外部监督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出发,推动狭义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巩固与发展。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主导地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权裁判 量刑建议 不起诉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