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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是基本标准吗?
作者姓名:戴明智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把收受贿赂的数额作为受贿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有些问题值得研究。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看,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虽然受贿人从行贿人那里得到的利益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所得,是双方进行非法交易的结果,而不是受贿人对行贿人实施不法侵害的结果。如果主要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小去衡量罪行的轻重,在审判实践中,其结果必然会忽视犯罪客体这一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导致定性和量刑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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